是僱佣 還是委任? 怎麼看都覺得建設公司該輸…

by 林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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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高雄一家建設公司,與副總經理之間的勞資爭議,核心的問題在於公司主張雙方沒有勞僱關係,只是委任契約。 但勞方認為是聘僱關係。 為此產生之攻防論戰。

我的心得是…奇怪 建設公司怎麼會認為 有機會贏呢?還提起一審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

主旨: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差異及相關法律風險分析

一、 前言

本報告旨在分析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主要差異,並以近期一則相關案例為例,說明雇主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此案例中,法院最終認定雇主與員工之間為勞動契約關係,而非雇主主張的委任關係,導致雇主需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主要差異

項目勞動契約委任契約
從屬性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的從屬性較少從屬性,受委任人有獨立自主性。
指揮監督雇主對勞工具有指揮監督權。委任人通常不直接指揮監督受委任人,受委任人有較大的自主空間。
工作時間通常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需打卡或簽到。通常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較彈性。
報酬方式按月給付固定薪資。報酬方式較彈性,可按件計酬、按時計酬或約定報酬。
請假制度有請假制度,未到班需請假並可能扣薪。無請假制度,較自由。
勞工權益受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保障,享有加班費、特休假、退休金等權益。較少勞工權益保障。

三、 案例分析

  • 案例背景
    • 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擔任銷售推動及一般性工作。
    • 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間為委任關係,被上訴人擔任副總經理,協助處理公司事務。
    • 被上訴人認為其為勞工,上訴人違反勞動法令,未給付加班費、特別休假及提繳退休金。
  • 爭議焦點
    • 雙方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還是委任契約。
  • 法院判決
    • 法院認定雙方為勞動契約關係
    •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工作內容為一般事務性主管職務,需依附上訴人經營事業,並受其指揮。
    • 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需打卡、請假。
    • 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按月獲取固定報酬,為上訴人經濟利益服務,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
  • 判決結果
    •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423,108元,包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病假溢扣薪資、溢扣二代健保費、資遣費等。
    • 上訴人應提繳新台幣66,793元至被上訴人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上訴人敗訴原因
    • 上訴人未能證明雙方為委任關係,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受雇於上訴人,因此認定為勞動契約。
    • 上訴人提出的考勤表爭議,未被法院採信。

四、 對雇主的建議

  • 明確契約關係:雇主應明確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並清楚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 區分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仔細區分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的差異,以避免後續爭議。
  • 落實勞動法令:若為勞動契約,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特別休假、提繳退休金等勞工權益。
  • 保留相關證據:保留考勤紀錄、薪資明細、請假單等相關文件,以利證明事實。
  • 諮詢專業意見:若對於契約關係或勞動法令有疑問,應諮詢專業律師或人力資源顧問。

五、 結論

此案例清楚顯示,雇主若未能明確區分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並落實相關法規,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因此,建議雇主應充分了解相關法令,並謹慎處理與員工之間的契約關係,以確保企業的合法經營與永續發展。

 

只要我們是一群願意學習的團隊,我們就一定能變得愈來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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