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 這些“數字” 要記!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第三梯的考試,113年修法內容中,最重要的修法 ,就算不記住這十項內容,也要知道時間點的差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 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 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 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 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 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新增修法增訂10個項目,確定就業計畫該做什麼事?…)
第9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第29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就是從第36條出來的,八個部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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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 第7條
- 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門,每三年訂定包括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專業知能培訓、延緩退休、再就業等多項具體內容的就業計畫。
- 第9條
- 新增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提供並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職場指引手冊。
- 第29條
- 新增規定,雇主依規定辦理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協助時,時間修正為二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第36條
- 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門,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產業及就業機會。
修法原因
- 增加就業計畫的具體性:為了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修法後的第7條詳細列出了就業計畫應包含的具體措施,確保計畫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 提供指引和支援:新增第9條每二年一次的規定,確保主管機關提供最新的職場指引手冊,幫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適應職場。
- 補助雇主措施:第29條的修正增加了中央主管機關對雇主提供退休準備和再就業協助的補助,鼓勵雇主積極參與,減輕其負擔。
- 跨部門合作:第36條修正後,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與其他部門合作,共同開發就業機會,從而更有效地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